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180号
原告:李某甲,男,住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代理人:杨娇莲,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乙,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童伟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