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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180号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黄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180号

原告:李某甲,男,住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代理人:杨娇莲,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乙,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童伟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