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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843号

上海新海鲜城大酒店有限公司、上海海上世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21-09-2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新海鲜城大酒店有限公司;上海海上世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8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新海鲜城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珠贵。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海上世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莹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

上诉人上海新海鲜城大酒店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2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上海新海鲜城大酒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在上海市黄浦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系争房屋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代理

审判员  郑 华

代理

审判员  金 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