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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民初字第332号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初字第332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许 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褚军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