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初字第332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许 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褚军伟 百度搜索“”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初字第332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许 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褚军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