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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335号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新明、林清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新明,林清羲,陈瑞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335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园滨路13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0517378-8。法定代表人林向前,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彭玉辉、陈琼霞,该联社职员。特别代理。被告陈新明,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林清羲,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陈瑞炳,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新明、林清羲、陈瑞炳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颜 洁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程清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