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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初字第879号

赵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初字第879号原告赵某某,女,1982年4月4日生,汉族,住唐县被告秦某某,男,1980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  王天龙

审判员  王庆龙陪审员  尹亚静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篆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