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初字第879号原告赵某某,女,1982年4月4日生,汉族,住唐县被告秦某某,男,1980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 王天龙
审判员 王庆龙陪审员 尹亚静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篆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