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568号原告梁平,男,生于1948年5月5日,汉族,普洱市镇沅县人,个体户,现住普洱市思茅区。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振兴支行。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大道******。负责人罗庆,该支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平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振兴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就争议内容达成协议,无诉讼必要为由,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放弃诉权,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权利的行使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平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 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银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