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诉保字第0138号申请人刘永晨,职工。委托代理人常秀珍,农民。被申请人刘国强,事故车辆驾驶人。申请人刘永晨乘坐张成跃驾驶的悦顺牌观光轿车与被申请人刘国强驾驶的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相碰撞,致其受伤。为防止被申请人刘国强转移财产,申请人刘永晨于2015年4月17日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国强驾驶的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各一辆,申请人刘永晨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永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国强驾驶的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各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群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仇星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