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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裁字第00418号

王桂侠与郭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桂侠,郭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00418号

申请执行人:王桂侠。

被执行人:郭建。本院在执行王桂侠与郭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建已将法律文书规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2695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智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