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324号原告李德财,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赖合雄,男,1972年8月2日出,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财与被告赖合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财应预交案件受理费3020元,本院已于2015年4月7日书面通知其应在7日内交清。原告李德财既未在规定期限内交清应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童宝捷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尤珮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