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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324号

原告李德财与被告赖合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德财,赖合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324号原告李德财,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赖合雄,男,1972年8月2日出,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财与被告赖合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财应预交案件受理费3020元,本院已于2015年4月7日书面通知其应在7日内交清。原告李德财既未在规定期限内交清应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童宝捷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尤珮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