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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谏民初字第21号

袁某甲、袁某乙等与袁某丙、何某法定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谏民初字第21号原告袁某甲。原告袁某乙。被告袁某丙。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甲、袁某乙与被告袁某丙、何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甲、袁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某甲、袁某乙承担。

审 判 长  吴建平

人民陪审员  邵德安

人民陪审员  魏洪才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欢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