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一中执复字第307号申请复议人(原审异议人、原审被执行人)贺x1,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原审申请执行人吴x,女,1978年8月10日出生。申请复议人贺x1因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执异字第15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在执行贺x1与吴x离婚纠纷[执行依据:(2013)海民初字第2414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过程中,贺x1向原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贺x1原审述称:根据(2013)海民初字第24147号民事判决书,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单元0203室的房屋(以下简称0203室房屋)归贺x1所有,贺x1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向吴x支付房屋折价款。根据判决书和法律规定,0203室房屋应是已归贺x1所有,贺x1有权对该房屋进行处置。但0203室房屋目前仍然登记为贺x1和吴x共有,房屋也已被法院查封。贺x1已经向吴x支付了房屋折价款50万元,剩余折价款由于0203室房屋被查封,贺x1无法将该房屋进行抵押以便及时支付,而且目前贺x1和女儿、父母都居住在0203室房屋内。故贺x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0203室房屋的查封。原审法院审查中经询问,贺x1表示其已经申请执行要求将0203室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为贺x1单独所有,但目前没有执行完毕。原审法院经审查查明:2013年11月27日,该院就吴x与贺x1离婚纠纷一案作出(2013)海民初字第24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准予吴x与贺x1离婚。
二、吴x与贺x1之女贺x2由贺x1抚养,至贺x2年满十八岁时止,吴x支付一次性抚养费二十四万元。
三、0203室房屋归贺x1所有,贺x1向吴x支付房屋折价款三百七十五万元。
四、吴x名下的中信证券理财产品“中信股票精选”归吴x所有,吴x向贺x1支付十八万九千零六十一元四角二分。
五、吴x持有的黄金归其所有,吴x向贺x1支付八万三千二百元。六。贺x1投保的平安健康保险与吴x投保的美国友邦保险归各自所有。
七、贺x1名下的天辉国际有限公司归其所有,吴x在北京华泰隆兴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股份归其所有,贺x1与吴x在北京芊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各自享有的股权归各自所有。上述款项相互折抵后,贺x1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百八十日内向吴x支付三百二十三万七千七百三十八元五角八分。
八、驳回吴x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生效后,吴x向该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该院对0203室房屋进行了查封。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提出执行异议,应当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且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侵害。本案中,贺x1应当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贺x1未全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该院对0203室房屋进行查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目前除查封外,该院并未对0203室房屋采取其他执行措施。故本案中的执行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未侵犯贺x1的合法权益。至于贺x1提出的0203室房屋应由其与吴x共同共有变更为其单独所有以及0203室房屋被查封无法抵押的问题,应通过另案执行或贺x1与吴x协商解决,并不属于在本案中可提出执行异议的范畴。故贺x1的异议请求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贺x1提出的执行异议。贺x1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其复议理由为:同一生效判决判令0203室房屋归贺x1单独所有,吴x对0203室房屋过户负有协助义务。由于该判决没有规定双方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贺x1申请执行0203室房屋过户一案没有人处理,且吴x不配合房产过户、法院查封该房产等原因,致使贺x1不能抵押0203室房屋借款履行义务。原审法院执行程序明显存在违法,故贺x1请求:
一、撤销(2015)海执异字第15号执行裁定书;
二、将贺x1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三、解除对0203室房屋的查封。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贺x1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对其所有的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贺x1所提出的撤销(2015)海执异字第15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0203室房屋查封的复议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贺x1所提出的将贺x1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的复议请求,因其原审过程中未提出,故对于贺x1超出异议请求范围之外的复议申请,本院不予处理。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贺x1提出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更新
代理
审判员 张 悦
代理
审判员 王 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梦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