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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法执字第172号

王军林与李树胜、靳得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军林,李树胜,靳得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王军林,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树胜,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靳得青,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军林与被执行人李树胜、靳得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淇滨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王军林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李树胜、靳得青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王军林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树胜、靳得青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淇滨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军林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树胜、靳得青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原广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