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长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刘军涛。被执行人王保军。本院在执行刘军涛申请执行王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军涛于2015年2月9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4)延长民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即被执行人王保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30000元。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军涛于2015年4月14日以其与被执行人王保军达成还款协议无需继续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被执行人王保军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经本院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4)延长民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怀东
代理
审判员 杨 军
代理
审判员 张修源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云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