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玉中刑执字第641号罪犯石长忠,男,1989年2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临沧市人,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4日作出(2008)临中刑初字第3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长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9年6月9日被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裁定将罪犯石长忠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31年8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本院曾于2013年12月13日裁定对罪犯石长忠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玉溪监狱于2015年3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石长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石长忠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以及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石长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石长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9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勇
审判员 龚新柱
审判员 邱开荣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