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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碧执字第160号

杨燕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碧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杨燕,女,1978年2月4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江口县人,住铜仁市梵净山大道。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黄强,系该公司经理。住所:铜仁市梵净山大道86号禄福宫。本院在执行杨燕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碧民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由被执行人履行赔偿申请人人民币7712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0元的义务,现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4)碧民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玉文

审判员  刘玉珍

审判员  杨正清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冉 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