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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75号

原告阳泉市大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李润英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阳泉市大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李润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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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75号原告阳泉市大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兆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芳,女,山西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兆宝,男,该工司员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宪敏,女,该公司核损岗员工。委托代理人段春贵,男,山西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润英,女,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委托代理人沈海兵,男,系李润英亲属,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泉市大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李润英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市大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兰萍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达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