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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0582号

刘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桧,胡恒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582号申请执行人刘桧,女,1970年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被执行人胡恒雷,男,汉族,1981年11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刘桧与胡恒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铜中民二终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恒雷银行存款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贤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