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582号申请执行人刘桧,女,1970年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被执行人胡恒雷,男,汉族,1981年11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刘桧与胡恒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铜中民二终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恒雷银行存款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贤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