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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执字第191号

申请人张昌河与被执行人戴琳通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昌河,戴琳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褔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张昌河,男,195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戴琳通,男,195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昌河与被执行人戴琳通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昌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建瓯市人民法院(2002)瓯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戴琳通偿还欠款本金16000元及利息并支付诉讼费928元。经查戴琳通在银行无存款、无林权登记、无房产登记,目前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建瓯市人民法院(2015)瓯执字第19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富铭

代理

审判员  黄国兴

代理

审判员  陈志富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