褔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张昌河,男,195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戴琳通,男,195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昌河与被执行人戴琳通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昌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建瓯市人民法院(2002)瓯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戴琳通偿还欠款本金16000元及利息并支付诉讼费928元。经查戴琳通在银行无存款、无林权登记、无房产登记,目前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建瓯市人民法院(2015)瓯执字第19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富铭
代理
审判员 黄国兴
代理
审判员 陈志富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