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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申字第00200号

再审申请人张祥文与被申请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三工程处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祥文,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三工程处
法律依据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20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祥文,男,194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倩,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三工程处。

负责人:李昌宇,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王亚伦,该处职工。

委托代理人:吴忠坤,该处职工。再审申请人张祥文因与被申请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三工程处(简称中煤三建第三十三工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民三终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祥文申请再审称:原审对护理费数额的认定错误,且判决超出一审原告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张祥文虽已出院,但依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需要全休息三个月,在此期间,属于工伤未治愈的恢复期,同时医嘱需要护理,故对于张祥文出院后三个月的护理费中煤三建第三十三工程处应当支付。因中煤三建第三十三工程处在二审中认可了住院期间按照二人护理计算,故认定住院期间按照二人护理计算护理费;张祥文没有证据证明出院后需要二人护理,对于出院后三个月的护理费,按照一人护理计算护理费。本案系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而提起的诉讼,涉案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应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判决,故原审判决并未超出一审原告诉讼请求。综上,张祥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祥文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董祝新

代理

审判员  张华春

代理

审判员  丁 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