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立一特字第46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XX号。负责人郭琦,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崔宇光、申畅。被申请人大连明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棋盘子。法定代表人闫丞年。被申请大连液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营辉路X号。法定代表人丛黎明。被申请人大连创兴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沈阳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程娜。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申请人大连明安电气有限公司、大连液力机械有限公司、大连创兴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向我院出具诉前保全担保书,愿为保全承担法律责任。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明安电气有限公司、大连液力机械有限公司、大连创兴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谭家戎
审 判 员 姚显生
代理
审判员 宋凤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金格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