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管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王志丽,女,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申请人王志丽申请宣告侯松杰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侯松杰,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与申请人王志丽系夫妻关系,于2005年8月26日离家走失。申请人曾多方打听、四处寻找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侯松杰至今仍没有任何音讯。现请求法院依法宣告侯松杰死亡。经查,侯松杰,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原家庭住址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路4号楼附2号,与申请人王志丽系夫妻关系。侯松杰于2005年8月26日离家走失,至今查找不到。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3月3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侯松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侯松杰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侯松杰下落不明满四年,符合法律宣告死亡的有关规定,其妻王志丽申请宣告死亡理由成立。现法院公告期一年已届满,被申请人侯松杰仍然下落不明,应依法宣告其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侯松杰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宋文梅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书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