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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东民初字第49号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5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东民初字第49号原告陈某某,女,1985年8月1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图牧吉镇。被告王某某,男,1970年1月5日生,满族,农民,现住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任晶莹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薛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