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东民初字第49号原告陈某某,女,1985年8月1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图牧吉镇。被告王某某,男,1970年1月5日生,满族,农民,现住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任晶莹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薛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