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桂民初字第0056号原告陈林。委托代理人王广军。委托代理人金仁丹。被告邰明亮。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健康东路30号联通大厦16楼。负责人朱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林与被告邰明亮、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苏振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林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林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289元,由原告陈林负担。
审 判 长 苏振淮
审 判 员 曹爱棠
人民陪审员 范立春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