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178号原告王海阁,男,汉族,1969年1月24日生。被告王建新,男,汉族,1975年5月12日生。
被告范勇,男,汉族,1975年5月12日生原告王海阁诉被告王建新、范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王建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建新、范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新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建新、范勇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346元,余额346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 王 迪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