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2245号罪犯卢兵虎,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2)绍越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兵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被告人卢兵虎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3月22日以(2012)浙绍刑终字第8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卢兵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兵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到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狱级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卢兵虎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卢兵虎准予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根土
审判员 庄向东
审判员 吴 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勤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