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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民一初字第261号

金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金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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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261号

原告:金某某,女.

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费用100元,合计250元,由原告金雪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成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