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261号
原告:金某某,女.
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费用100元,合计250元,由原告金雪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成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
金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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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261号
原告:金某某,女.
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费用100元,合计250元,由原告金雪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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