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刑执字第927号罪犯李爱国,山东省阳信县人,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于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08)阳刑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爱国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李爱国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作出(2009)滨中刑一终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2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9年4月9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李爱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爱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该犯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三次,嘉奖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李爱国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爱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爱国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浩正
代理
审判员 李思平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