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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157号

魏茂鹰、黄道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魏茂鹰;黄道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宁民终字第1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茂鹰,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农民,住古田县。 委托代理人魏倩君,女,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户籍地福州市鼓楼区,现住古田县,系上诉人魏茂鹰之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道镇,男,195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公务员,住古田县。 上诉人魏茂鹰因与上诉人黄道镇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屏南县人民法院(2014)屏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魏茂鹰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倩君,上诉人黄道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理已审理终结。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黄道镇系古田县城西街道金田佳园小区居民。原告魏茂鹰在该小区围墙铁栅栏外购买了房子,装修时为方便砖块运输将该小区的围墙铁栅栏给割开了一个缺口,小区居民因此与魏茂鹰产生矛盾并争吵过。2013年6月24日晚9时许,原告魏茂鹰宴请完朋友从金源酒店出来,在小区门口遇到被告黄道镇,双方又因小区栅栏被割一事发生争吵,继而双方扭打起来。古田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接到被告黄道镇报警后赶到现场向原告魏茂鹰了解情况时,小区居民叶美英冲到魏茂鹰面前辱骂魏茂鹰家属,原告魏茂鹰动手朝叶美英正面推了一下,叶美英向后退了几步,后倒在地上。民警见状上前制止魏茂鹰,在民警制止魏茂鹰的过程中,黄道镇朝魏茂鹰的头部打了几拳。经古田县公安局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原告魏茂鹰头面部、颈项部、右前臂、右食指受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黄道镇胸部、双上臂等多处软组织挫伤、擦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原告各项损失为:医疗费1803.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150元、交通费100元、护理费613元、误工费616.15元,以上合计3432.7元。 原审判决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不受侵犯。本案原、被告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发生互殴,造成原告魏茂鹰轻微伤的后果,被告对此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赔偿的民事责任。但原告对自身损害也存在过错,应相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根据原、被告过错大小,本院酌定被告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合计3432.7元,被告应承担赔偿3432.7元×60%=2059.62元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黄道镇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魏茂鹰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59.62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魏茂鹰负担35.6元,被告黄道镇担14.4元。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魏茂鹰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魏茂鹰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并未出手打黄道镇,而是黄道镇殴打上诉人,不应认定双方是互殴行为。1、事实上,黄道镇殴打魏茂鹰,魏茂鹰并没有还手,民警出警记录当中已清楚记录,并未提及魏茂鹰由殴打黄道镇的行为。对于黄道镇的验伤报告,因无住院记录及医院病历等相关材料,真实性大打折扣。黄道镇系法院干部,通过其不法操作,而作出的虚假报告并非难事。况且,黄道镇已不是首次殴打他人,被上诉人已多次殴打他人并被起诉,从相关法院案宗记录既可查询。2、原审认定案件发生的原因不准确。上诉人切割小区围墙之前有征求过小区部分业主的意见,且上诉人向小区业主承诺装修材料运完后立刻将铁栏杆还原,并安装监控摄像头保证业主安全。在黄道镇不同意切割围墙后,上诉人即承诺恢复,但由于黄道镇藏匿起来(上诉人只好在切割掉的地方安装上铝合金门框来恢复),表明上诉人在矛盾发生后能够即刻主动作为,化解矛盾,上诉人的行为不应是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而黄道镇为显示其高高在上的权力地位,蛮横霸道,在矛盾发生后未及时化解,激化矛盾并殴打上诉人。黄道镇的行为才是导致案发的主因。3、原审判决对证人证言审查不严。证人林某的笔录只字未提被上诉人殴打了上诉人。在民警的出警记录中清楚记载民警到达现场后,黄道镇冲过来殴打上诉人。与林某的证言产生矛盾,林某作了伪证。此外,被上诉人的一审答辩陈述与其证人证言的陈述存在较多相互矛盾,也与民警出警记录不符合。4、原审判决将案件相互混杂的错误。本案审理的是黄道镇殴打上诉人的案件,应审理黄道镇是否有殴打上诉人而原审判决却将叶美英案牵扯进来,转移了审理的焦点混淆视听。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案件缘由认定不准确,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言审查不严以及将案件混杂。请求依法改判黄道镇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针对上诉人魏茂鹰的上诉请求黄道镇答辩称:上诉人魏茂鹰的上诉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其上诉状主张答辩人多次殴打他人,完全不是事实。本案的事实情况是上诉人魏茂鹰切割小区栏杆,小区业主多次要求魏茂鹰修复栏杆,但魏茂鹰都置之不理。本案发生的纠纷地点是在小区里答辩人居住的楼梯口门前,当天魏茂鹰带社会人员冲进小区殴打答辩人,从派出所笔录可以证实魏茂鹰喝了酒,而且上诉人不仅殴打答辩人还推到了叶美英老人家,现场人员均可证明。魏茂鹰上诉认为其切割小区围栏经部分业主同意,但有几户不同意的话,其也不能切割围栏,答辩人完全没有殴打魏茂鹰的动机。 上诉人黄道镇上诉称:

一、上诉人没有殴打被上诉人不承担民事责任。1、原审判决依据的古田城西街道派出所的出警经过证明内容不公正、不客观,证明内容与出警协警张勇的证言自相矛盾,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客观事实是当天晚上魏茂鹰酒后与社会人员冲进小区,挑衅打骂上诉人,上诉人与其扭起来是事实。出警经过证明:上诉人动手朝魏茂鹰的头部打几拳不是事实,是断章取义。魏茂鹰身高1.8米,体壮如牛,上诉人已是58岁老人根本无法殴打魏茂鹰,现场多名群众在证言中都证明我没有殴打魏茂鹰。魏茂鹰声称没有打上诉人,那上诉人身上的伤又是谁打的?魏茂鹰冲进小区内打上诉人,处于本能和其扭起来是事实,如果出警证明现场双方互相扭打,其心服口服。2、魏茂鹰身体轻微伤是其酒后冲进小区内打人,直到公安人员到达现场还在打人,其病历和出院小结记录都是1cm、2cm皮红点;手腕有一圈红肿和皮损伤,是公安人员到场后,上前制止在上铐中魏茂鹰抗拒造成的,是公安执法中造成其轻微皮伤。魏茂鹰手腕一圈红红的,就是手铐的痕迹;魏茂鹰脖子有一点皮擦伤,是公安干警(吴新民)对控制魏茂鹰(锁喉)时可能手表带划伤的。上诉人身上的多处血肿都是魏茂鹰拳击造成的(见法医鉴定),本案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魏茂鹰殴打上诉人的事实,特别是公安民警在现场目击了魏茂鹰拳击打叶美英倒地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将其按倒在地上铐,其身体表皮有轻微划痕,不是上诉人造成的,上诉人不承担责任。

二、原审判决认定是房屋装修引发纠纷是错误的,事实上,魏茂鹰买了上诉人小区外的“小产房“后为了利益扩大化,通道(大门)从小区里走,就将上诉人居住小区的栏杆切割推到,根本不是判决书认定的装修时为更方便装快运输,与房屋装修一点关系没有,很清楚是魏茂鹰的侵权行为引发争执。

三、事发当晚根本不存在“遇见”和“纠纷”,是魏茂鹰与社会人员冲进小区打上诉人。魏茂鹰为了扩大利益,有预谋进行诬告陷害上诉人。

四、案发当晚上诉人没有和魏茂鹰纠纷和争吵,魏茂鹰酒后冲进小区打上诉人及叶美英,出于本能自然与其扭起来,其中就算被上诉人打了一、两拳致其轻微伤,而上诉人也受伤,叶美英也被打伤。魏茂鹰侵权在前,又冲入小区殴打二人,原审判决过错认定不公。 针对上诉人黄道镇的上诉请求魏茂鹰答辩称:上诉人黄道镇陈述的均是虚假的,黄道镇根本就是有预谋的殴打魏茂鹰,再试图栽赃陷害。但不存在的东西再怎么捏造都会有漏洞,所以黄道镇的笔录、诉状和他自己提供的证人证言才会前后不一,互相矛盾。因为魏茂鹰没有殴打过黄道镇,所以年迈的他才没有任何医疗记录,只有一张令人匪夷所思的“法医鉴定”。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黄道镇殴打魏茂鹰及黄道镇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治安拘留。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被上诉人除对是否有殴打对方及纠纷发生的起因有异议外,对一审判决查明的其他事实,并无争议,本院对无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审判决双方责任比例是否正确?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本院予以查明、分析并认定如下:

本院认为,上诉人魏茂鹰与上诉人黄道镇均指责系对方主动殴打自己。根据原审上诉人魏茂鹰提供的城西派出所出具的出警经过,结合上诉人魏茂鹰的伤情鉴定,可以证明在民警制止魏茂鹰的过程中,黄道镇朝魏茂鹰的头部打了几拳。经古田县公安局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原告魏茂鹰头面部、颈项部、右前臂、右食指受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诉人黄道镇认为魏茂鹰的伤情系在民警制止冲突过程中魏茂鹰抗拒所致,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黄道镇提供的城西派出所制作的林花容、余根博、叶美英、苏雪英、林某、黄道镇的询问笔录,结合黄道镇的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可以证明魏茂鹰从小区外走进来骂黄道镇并动手打了黄道镇,继而双方扭打起来。黄道镇胸部、双上臂等多处软组织挫伤、擦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诉人魏茂鹰主张林某等人的提供虚假陈述,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也系黄道镇提供伪证,但林某等人的笔录系打架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依法定程序制作的证据资料,黄道镇的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为专业鉴定部门作出的司法鉴定报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在上诉人魏茂鹰未能提供充分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魏茂鹰、黄道镇双方发生互殴,并根据二人的过错大小,酌定黄道镇应对魏茂鹰的经济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对本案的责任比例、赔偿项目及数额的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上诉人魏茂鹰、黄道镇各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高树惠

代理

审判员  郑 彦

代理

审判员  易丽容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斌坤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