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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090号

耿建军与冯波、冯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耿建军,冯波,冯国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090号原告耿建军被告冯波被告冯国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建军诉被告冯波、冯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回25元。

审判员  刘文锋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十七日

书记员  张文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