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字2514号原告山西邵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华,董事长。被告杨博智。本院受理原告山西邵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杨博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琨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超 搜索“”
山西邵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杨博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字2514号原告山西邵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华,董事长。被告杨博智。本院受理原告山西邵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杨博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琨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