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一执字第097号罪犯龚永洪,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青海省西川监狱服刑。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4日作出(2009)博刑初字第3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龚永洪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1年12月、2013年7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减刑二年二个月。青海省西川监狱于2015年3月30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川监狱认为,罪犯龚永洪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龚永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积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龚永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龚永洪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2年1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文雄
审判员 汪克君
审判员 何彦邦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腾马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