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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033号

彭俊红与湖北中核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彭俊红,湖北中核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033号原告彭俊红。原告委托代理人朱瑞华,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中核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运龙,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志云,湖北中核置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伟,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彭俊红与被告湖北中核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彭俊红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俊红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俊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6元,由原告杨丽琴、曾义负担。

审判员 余 靖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湘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