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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行诉终字第00020号

上诉人陈旺兰诉泰兴市国土资源局不予受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旺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泰中行诉终字第0002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旺兰。

上诉人陈旺兰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15)泰行诉初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收到陈旺兰诉泰兴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状,陈旺兰请求依法确认泰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份对陈旺兰位于李祥元屋西一间半三层房屋的屋顶及前面平房的所有装潢材料和门窗采取强制拆除和停电的行为违法,由泰兴市国土资源局恢复陈旺兰房屋的原状、接通电源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陈旺兰户的户主李祥元就其与陈旺兰共同共有、位于泰兴市济川街道张陈村五组58号的房屋及附着物与泰兴市国土资源局的受托单位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签订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动迁补偿协议书(产权调换),协议中第一条约定:乙方(李祥元)自愿将张陈村五组58号房屋及附着物交由甲方(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拆除,故涉案房屋的拆迁行为是依照该条约定而实施的行为,该行为已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陈旺兰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陈旺兰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陈旺兰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是房屋所有权人,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与上诉人丈夫签订了违法无效的集体土地房屋动迁补偿协议,该协议没有上诉人签字。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上诉人所处张陈村土地已征收为国有,上诉人集体土地使用证未变更,泰兴市国土资源局负有责任。原审法院未进行合法性审查,仅笼统称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作为行政诉讼案件予以受理,确认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强拆、停电行为违法,责令恢复原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所涉房屋拆除问题已通过《集体土地上房屋动迁补偿协议》进行约定,相关事项性质及争议已不属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上诉人陈旺兰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陈旺兰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金严

审 判 员  张国余

代理

审判员  陈其海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储晓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