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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0078号

杜艳芳、张小丽、陈艳侠与宋建安、安徽华强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查封裁定书 (3)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汇一锌业有限公司,安徽淮矿钢绳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07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汇一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忠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淮矿钢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姜海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淮仲调字第146号调解书,于2015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淮矿钢绳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淮矿钢绳有限责任公司向上海汇一锌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9018元,赔偿包装桶款17000元,合计226018元、向上海汇一锌业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3290元。被执行人安徽淮矿钢绳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淮矿钢绳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葛 侠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蕊蕊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