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1122号
原告:杜某某,男,1943年9月6日生,汉族。
被告:杜会甲,男,49岁,汉族。
被告:杜会乙,男,41岁,汉族。
被告:杜小某,男,38岁,汉族。
被告:杜会丙,女,47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杜会甲、杜会乙、杜小某、杜会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按100元收取,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