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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231号

大庆市热力公司与韩继宪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20-03-12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庆市热力公司;韩继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231号原告大庆市热力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热源街2号。法定代表人仇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费玉萍,女,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大庆市热力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韩继宪,男,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热力公司诉被告韩继宪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热力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热力公司以与被告韩继宪庭下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热力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市热力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杨 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建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