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二初字第00146号
原告:南京源曜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成贤大厦1207室。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本虎,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文强,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苏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建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少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源曜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苏润投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源曜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苏润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源曜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源曜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南京源曜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焕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晓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