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婉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贵成。
上诉人吴婉苓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5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婉苓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婉苓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婉苓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9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96元,由上诉人吴婉苓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平
审判员 刘 军
审判员 王芝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