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济行辖字第11号济南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的住所地及第三人的住址均在平阴县,本案由平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平阴县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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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一审裁定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济行辖字第11号济南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的住所地及第三人的住址均在平阴县,本案由平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平阴县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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