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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15号

陈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15号原告陈某某,男,1981年1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二斌,新郑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1982年1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保芝

人民陪审员  李瑞霞

人民陪审员  方 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