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陆法立民初第3号原告魏伟英,女,1968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址:深圳市南山区。被告黄清叶,女,1984年6月7日生,汉族,住址:陆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伟英诉被告黄清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伟英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温建豪
审 判 员 黄金碧
代理
审判员 吴胜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余派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