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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陆法立民初第3号

魏伟英与黄清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20-02-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伟英;黄清叶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陆法立民初第3号原告魏伟英,女,1968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址:深圳市南山区。被告黄清叶,女,1984年6月7日生,汉族,住址:陆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伟英诉被告黄清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伟英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温建豪

审 判 员  黄金碧

代理

审判员  吴胜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余派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