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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少民初字第00056号

翁某与戴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翁某,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少民初字第00056号原告翁某。委托代理人蒋永松,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与被告戴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某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翁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戴某的起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某撤回对被告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翁某承担。

审判员  周月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丁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