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5)官执保字第37号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申请人吴志坚与被申请人肖荣付、肖骏、云南联贸珠宝玉器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官执保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查封被申请人肖骏共有的位于昆明市滇池路七公里百年世界花苑18幢180号3-4层(所有权人:陈金珠;房产证号:20××84;共有权证号:201136485);位于昆明市滇池路七公里百年世界花苑******(所有权人:陈金珠;房产证号:20××51;共有权证号:201135152)房屋。
二、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止。
三、查封期间,不得对查封的房屋进行买卖、抵押、转让、转移等。附: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执保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本院地址:昆明市雨龙路中段邮编:650200联系人:郭虹联系电话:****-6727****、1536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