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一执字第082号罪犯陈泽强,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青海省西川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9日作出(2001)深中法刑二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泽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4年5月21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8年12月12日、2011年6月17日、2013年7月9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减刑三年七个月。青海省西川监狱于2015年3月30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川监狱认为,罪犯陈泽强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泽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积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泽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泽强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文雄
审判员 汪克君
审判员 何彦邦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腾马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