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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620号

日照九九康商贸有限公司与日照市东港区外滩海鲜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日照九九康商贸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外滩海鲜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620号

原告:日照九九康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瑞红,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费奇,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外滩海鲜城。

负责人:赵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九九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外滩海鲜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九九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