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渑执字第146号

张东斌申请执行马英杰、杨海涛、李宏光、李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东斌,马英杰,杨海涛,李宏光,李虎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张东斌,男,1954年9月13日生。被执行人马英杰,男,1978年11月2日生。被执行人杨海涛,男,1976年4月22日生。被执行人李宏光(又名李红光),男,1968年9月20日生。被执行人李虎文,男,1970年9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东斌申请执行马英杰、杨海涛、李宏光、李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扣工资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渑民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小锁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庆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