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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20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与伍标胜、张军涛、刘伟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伍标胜,张军涛,刘伟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20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负责人邓家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洪灿,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周茹,该行职员。被告伍标胜,男,汉族,1968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被告张军涛,男,汉族,1974年4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被告刘伟英,男,汉族,1956年1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诉被告伍标胜、张军涛、刘伟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伟成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广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