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法执行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施建萍,女,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永安市美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住福建省永安市。委托代理人刘朝兴、李志辉,永安市丰韬法律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加强,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委托代理人周培金,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海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玫瑰新村92幢十层。组织机构代码:69900957-7。法定代表人陈加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喜来乐大酒店(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玫瑰新村71幢。组织机构代码:56337579-7。法定代表人陈加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加强、福建海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喜来乐大酒店(福建)有限公司财产尚在处置过程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赵东闽
代理
审判员 冯 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清梅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