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550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胡某某又名胡某甲,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宋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 俊
人民陪审员 郭和平
人民陪审员 张治堂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九龙 来自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550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胡某某又名胡某甲,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宋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 俊
人民陪审员 郭和平
人民陪审员 张治堂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九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