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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550号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550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胡某某又名胡某甲,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宋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 俊

人民陪审员  郭和平

人民陪审员  张治堂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九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