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字第00532-3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颂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海涛,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吴小龙,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
被执行人:陈志清,女,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
被执行人:汪文成,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周志芳,女,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铜陵市天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荣先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4月2日依据已生效的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吴小龙所有的皖GA77**小型汽车,现因该车已变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吴小龙所有皖GA77**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 照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