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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执字第00532-3号

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16
公开日期
2015-05-04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吴小龙,陈志清,汪文成,周志芳,铜陵市天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字第00532-3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颂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海涛,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吴小龙,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

被执行人:陈志清,女,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

被执行人:汪文成,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周志芳,女,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铜陵市天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荣先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4月2日依据已生效的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吴小龙所有的皖GA77**小型汽车,现因该车已变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吴小龙所有皖GA77**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 照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跃强